“在原告起诉我后,张家政法官第一时间与我这个社会底层农民工取得了联系,在知道我无法前往法院应诉的情况下,指导我将事实证据和答辩意见通过快递的方式递到法院,使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12月1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杨明收到这样一封来自远方的感谢信。
写这封感谢信的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四川省中江县冯店镇龙潭村的吴谊。
吴谊2017年3月19日入职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枣阳市),在该公司成昆线公兴段的工地从事电气安装维修工作。2017年10月19日,吴谊在工作中不慎被铜柱挤伤,导致其左手中指受伤,经治疗于2017年10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需休养2个月。后吴谊提出因休养临近春节,要求结算辞职回家休养。2017年11月21日,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吴谊(乙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7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谊为工伤。2018年3月1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谊致残程度为十级。
2019年1月18日,吴谊申请仲裁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吴谊与被申请人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7157.31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转交民一庭张家政法官承办后,其一方面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快递给被告吴谊,另一方面及时与吴谊电话、微信沟通,释明法律,消除被告的顾虑。同时,针对路途遥远,被告不方便出庭,引导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材料。
2019年4月,枣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21日解除。二、原告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谊各项工伤医疗待遇67153.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吴谊的其他请求。
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2019年9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法官主动联系被执行人,在张法官的感召下,被执行人明确表示积极筹款支付。
确认相关信息后,12月10日,吴谊特意写了这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