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年毕业离别,很多初入职场都将亲身经历人生道路的关键一歩:与劳动部门签订合同。在这一全过程中,个人社保、个人公积金等是初入职场必须关心却易忽略的內容,这既与本人的认知能力相关,也将会是中了劳动部门的“骗术”。当期劳权专刊融合最近劳动报信访室招待的信访恶性事件,为用户梳理梳理劳动部门避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几类普遍状况,让初入职场提高认知能力的一起,在应对“骗术”时进而预防。
案例一
试用期能成为不缴社保的理由吗?
小李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一份销售工作,入职前老板告知小李,由于小李刚刚毕业,因此劳动合同先不签,等6个月的试用期过了再说。为了让小李放心,老板告诉小李,自己对小李的工作很满意,让他安心工作,一切等6个月后再说。双方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转正后上调至6500元。
满心欢喜的小李开始了自己的工作。然而,工作没多久,小李就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原本双方协商,小李只需要做销售的工作,但他发现因为团队人员长期流动,自己的工作远超出老板原先承诺的内容。不仅如此,老板经常以各种理由扣罚工资,这让小李萌生跳槽的念头。这时,距离小李入职已过了3个月,他忽然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因此,小李向老板表达了想走人的想法,并且希望老板能够帮他把社保费给补缴,却遭到了老板的拒绝。更让小李失望的是,老板声称小李和公司并没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试用期还没满,老板认为是小李不能胜任工作,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更不愿意为他补缴社保费。
得到老板如此回复,小李悔不当初。他表示,当初为了这份工作自己放弃了很多,“原本有另一家公司想和我签劳动合同,所有的流程都更正规,但最后我还是被现在的老板说服了,他说虽然暂时在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但是收入待遇都一样,而且转正后也答应给我更好的待遇。现在想想那些话都是骗我的。”最终,走投无路的小李走进劳动报信访室寻求帮助。
解读
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保
对于小李的案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认为,小李和销售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该为小李缴纳社保。该用人单位这样的用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首先,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属违法,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最为关键的“试用期”上,小李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是错误的。首先,试用期的设置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必须指出的是,社保费的缴纳与职工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等均不挂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而不是一句“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逃避的。
案例二
社保缴纳能签承诺书“自愿放弃”吗?
从考上大学、研究生,甚至博士,小刘一直是老师、家长眼中“别人家的孩子”。读书刻苦用功的她,一路都可以用顺利来形容,却不曾想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麻烦。由于在校期间的成绩优异,小刘收到了不少公司的Offer,其中不乏著名的大公司。但是让小刘苦恼的,不是要如何选择公司,而是一些选择工作之前的遭遇。
原来,小刘心中已有一家心仪的公司,虽然这家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但是未来的工作内容和方向是小刘所感兴趣的,双方在待遇等方面也基本达成一致。唯独让小刘有些在意的,是公司人事对她所说的一句话:公司愿意支付给小刘更高的薪水,但是希望小刘能够放弃社保费,并且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
小刘告诉记者,自己是从外地考入上海的。她也考虑过公司的这个提议,“我每个月房租之类的生活开销其实不少,如果放弃社保,我每个月到手能有1万多元,压力相对会小一点。而且我可能工作一段时间后还想再出去读书,所以不缴社保似乎对我影响不大。”
但是,不少已经参加工作多年的同学告诉小刘,入职前千万不能“自愿放弃社保”,尤其碰到公司要求签订放弃协议的情况,个人更应该留个心眼。犹豫不决的小刘迟迟没有决定,不知是否应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解读
承诺书无法律效力 应缴纳社保
林峰认为,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会因为劳动者签了所谓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就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这样的义务,这份承诺书是不合法的。
同时,林峰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最终,林峰提示员工,个人社保和之后的养老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等都进而关系,员工切勿由于某些眼下的利益就签署舍弃交社保的保证书,舍弃自身的合法权利。
除此之外,即便员工本身表达不愿交社保费,期待企业把缴个人社保的钱换为现钱或别的,这种情况都是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