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农民工应该在什么地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参保,则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已经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还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们农民自己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我们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居民。我们农民工中的绝大部分人在家乡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但我们进城打工,还是要参加工伤保险的。
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是两种目的不同的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农民应对疾病风险,目前采用的是“保大不保小”的思路来逐步推进的。也就是说,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住院治疗时,只有费用达到一定限度后,才能按一定比例报销,门诊小病不予报销,小额的医疗费用需要自己承担。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设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工伤职工的工伤救治问题,还包括工伤职工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等一系列问题。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所以说农村合作医疗不能代替工伤保险,我们进城打工,还是要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可以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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