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朋友在关于工伤的事宜。比如我断手断腿了,能算几级工伤啊,又比如我工伤几级了,能得到什么补偿呀~~~小编就总结了一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注意:先要确定工伤再看以下表格,不是工伤的不适用以下内容)
注:下面有说明,请结合说明看。
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造成员工死亡的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2、丧葬补助金6个月: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说明
1、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者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
5、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6、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7、工伤人员社保缴纳: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普通1-4级工伤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普通5-6级工伤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保。
8、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后,其与承担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本表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单位补足差额;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工伤后,享受本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本表中由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举例:小王是一个工地的工人,男性,每月工资4000元,单位帮他缴纳了社会保险。他于2015年10月5日因工受伤。受伤后在医院治疗了28天,期间公司没有派人来照顾他,他自己找了医院的护工,护工每天80元。5月2日出院。药品医疗费用一共花去4万元,其中有5000元是不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2016年4月4日,小王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八级,以后的生活可以自理,不用辅助器具。10月10日,他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1个月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将不再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当时年龄48周岁。上海市2015年度市平工资5939元。
小王可以得到(仅就工伤待遇):
单位支付的部分:共79691元+社会保险费
1、2015年10月5日至2016年4月4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24000元。
2、护理费:80×28=2240元
2、伤残津贴:没有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拿到):5939×9个月=53451元
4、社会保险费(单位已经帮他缴过社会保险,没有缴纳的这笔钱没有):按当时社保的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共133361元
1、工伤医疗费:40000(总共费用)-5000(自费药品部分)=350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11个月=44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28天=560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39×9=53451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