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6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0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