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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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金某2004年从A银行某支行办理内退手续,A银行与金某保留劳动关系。同年9月被B银行某支行聘用,从事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月均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8月29日金某年满六十周岁,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013年1月,B银行决定清退各支行聘用人员,将“员工离行审批表”转发给金某,金某按要求签字上报,办理离行手续。
因B银行某支行尚有部分遗留工作需要金某处理和交接,金某继续工作至2013年9月27日。B银行某支行未支付金某9月份的工资。
金某于2013年11月申请仲裁,要求B银行某支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年9月份工资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金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故法院判决,B银行某支行支付金某2013年9月的劳动报酬,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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