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补交养老保险?2016年养老保险补交政策一览

来源:南北巢养老网作者:日期:2016-09-09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个人如何补缴养老保险呢?

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进行补缴,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经劳动部门认可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从2007年后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经劳动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016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1补缴三类人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3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4补缴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人员,得进行审核和公示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可以向仍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提出补缴的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对无异议的,持相关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和市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对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备案,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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