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于1951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的规定。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复合,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是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任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法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2、审批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3、申请条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4、服务对象:市本级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5、应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受伤时在现场同事的证言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6、办理程序: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所需内容准备好后,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审批窗口(8号)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办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补正材料。
7、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联系方式: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窗口(8号);咨询电话:0835—222749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