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三)

来源:唐山社会保险公众服务作者:日期:2016-07-22

1、个体工商户、灵话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 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6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10月;原临时工19903月;原固定工1993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3.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20116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4.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6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6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10-1995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1-2000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1-2011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2013630日之前补缴20116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71-20136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71日以后补缴20116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7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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